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2024年11月14日 星期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创建文明单位基本方针: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上海城市精神: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上海市老年基金会办会宗旨:拾遗补缺,聚焦重点,直接受益。上海市老年基金会工作方针:创新公益、重心下移、规范运作、行业拓展。上海市老年基金会文明创建目标:2017—2018市级机关文明单位。上海市老年基金会服务承诺:爱老敬老,急难帮困,促进健康,传送文化。上海市老年基金会团队精神:热爱公益,关爱老人,文明服务,诚信敬业。 学雷锋精神,展志愿风采。弘扬雷锋精神,传承敬老传统。岗位学雷锋,争做好员工。新时代,共享未来(New Era,Shared Future);和平合作 开放包容 互学互鉴 互利共赢; 养老康复 学习借鉴 助力进博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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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年基金会资助社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20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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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本会资助社会公益项目的管理工作,健全项目运行监管流程,规范各项经费支出,逐步打造一批“有特色、宜拓展、可推广”运作规范的品牌项目,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笫一章 项目的征集与申报

笫一条 基金会每年通过网站、媒体和社会动员,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公益项目。

第二条  申报主体应是经相关管理部门核准并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性非营利的单位。

第三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会“拾遗补缺、聚焦重点、直接受益”的原则,为老服务为目的,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残、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急等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独居和纯老家庭的结对关爱、心理关怀;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老年人的维权和文化活动以及其他满足社区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和提升生活质量的服务。

第四条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点应以上海地区为主,适当兼顾上海对口支援的地区。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以本市户籍和本市常住人口的老年居民为主,兼顾来沪务工人员中的困难群体以及上海对口支援地区的老年居民。

第六条  申报单位须登陆上海老年基金会官网(www.sscf.sh.cn)下载并按照要求填写《上海市老年基金会社会公益项目申请表》,结合当前征集公告中所需其他材料一同递交至市会或区县分会。材料的递交须在本会公告中的截止日前完成,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公益项目或受我会资助且连续多年实施效果较好的公益项目,可在填写申请表后,直接交基金会受益,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项目的评审与公示

第八条  区县分会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后,结合区县情况及组织相关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包括:项目适合,希望市会全额支持与项目适合,希望市区配套两种,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材料连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至市会。

第九条  市会对收到的申报材料及通过分会初审的项目材料进行整理后,向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预报,根据前年基金会收支情况,确定基金会项目预算金额,并对项目提出可评审意见及复核意见。

第十条  组织专家评审会,通知申报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答辩,答辩后由专家评审会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低于半数的申报项目直接淘汰;存在反对票的项目,进入资助论证阶段,再确定拟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 经上述程序通过的公益项目报本会法务工作委员会核准及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拟定为本会资助的社会公益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经费在十万以下的原则上只需要通过评审委员会复核、法务工作委员会核准及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不需要上专家评审会。

第十三条  经过评审程序后,本会拟定资助的项目,由市会通过上海老年基金会官网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示时间为七天。七天内,公众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将正式成为本会的资助项目。公示期间,对公众提出异议的项目,本会将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三章 经费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市会签订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按计划实施项目,市会将在签约后十个工作日内,

对完成签约的项目单位根据协议内容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所资助的项目具有配套资金的,市会将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再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所有市区配套的项目,市会将拨付项目经费至各区县分会,由分会参照本办法,根据实施情况,分期分批地将项目经费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须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的管理,严格按照《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协议书》中的约定和项目申请表中的经费预算,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在获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时,实际经费使用额度超过资助额度的,超出的部份原则上不予追加,如情况特殊,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由办公室复核实施,金额在五万以上的报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在获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时,实际经费使用额度少于资助额度的,即有资金结余的,原则上应将结余资金退回市会或区县分会。若项目单位有意将项目经费用于其它用途,须书面报告至市会或区县分会并经确认后,方可实行。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和变更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须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中的约定和项目申请表中的计划,开展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须说明该项目由本会资助。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协议书前,项目单位欲变更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使用明细等重要内容的,需在协议书签订前主动与市会或区县分会联系,待协商一致后签约。

第二十四条  协议书签订之后,项目单位欲变更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使用明细等重要内容的,需向与签约的市会或区县分会递交事项变更报告,待本会确认后方可按新的方案实施项目。

第五章 项目的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我会将定期进行跟踪回访,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须定期主动向市、区县分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附相关资料。有条件的可邀请我会工作人员共同参与。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在中期时,应向本会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并向本会提供项目进行的图片、档案、记录、录像等项目资料。

第二十八条  获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后,项目责任人应向本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向本会提供项目的图片、档案、记录、录像等项目资料。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结束后,获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需积极配合本会的财务审计与项目评估,提供所需的一切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采取责任人负责制。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情况的,本会有权追究项目责任人责任,并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

第三十一条  区县分会参照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开展资助社会公益项目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老年基金会2012年4月28日三届七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原2010年1月《上海市老年基金会关于资助社会公益项目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试行二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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