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51岁的余女士向解放日报·上观新闻热线63523600咨询,称她2011年12月起在本市一家连锁零售企业连续工作9年,从基层营业员做到门店店长。按理说,2020年1月8日她已年满5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余女士称,企业在一次会议中表态称她可以做到55岁退休,且她社保尚未缴满15年,也确实需要继续工作以缴纳社保。岂料,她与企业签订的3年期合同(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到期后,公司只愿意与她续签3个多月的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她续签。余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她询问:退休后若与单位发生用工纠纷,是否可以维权?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王蓓律师表示,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年龄界限。根据现有规定,除特殊工种或病退情况外,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再就业者,如其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
如其还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要分下列情形:一种是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双方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直接到法院按民事纠纷起诉;另一种是原用人单位仍与之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一般情况下按劳动关系处理。面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产生的争议,目前各地裁决不一,尚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判断。另外,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再就业时发生劳动争议的,目前上海地区倾向于按劳务关系处理。
王蓓律师表示,鉴于劳务关系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再受劳动法调整及保护而是按民事纠纷处理,因此,对于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再就业者或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就业者,建议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时需明确约定最低的报酬待遇、劳动保障条件以及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与补偿问题,以免发生纠纷时可能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
上海市社保中心表示,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社保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核定通过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余女士社保缴纳未满15年,可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申领基本养老金。其中:延长缴费期间在单位就业的,按本市企业职工参保缴费规定缴费;未在单位就业的,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费。
(摘编自2021年6月28日 《解放日报》 记者张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