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3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这是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有关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投资与两岸经贸关系的行政法规,对台商投资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并予以较大的优惠与便利。规定明确提出对台湾同胞投资的基本方针是:实行一国两制,平等互利,来去自由。
规定说,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鼓励台湾投资者到海南省以及福建、广东、浙江等省沿海地带划定的岛屿和地区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台湾投资者可在大陆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和合作生产,购买大陆企业的股票和债券,购置房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法律和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此后为切实保护台商投资的合法权益,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就台胞在祖国大陆投资制定的法律,这项法律的通过、实施,使保护台商投资的正当权益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摘自2019年7月3日《解放日报》 记者周扬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