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在前期探索实践基础上,本市将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是市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将自8月20日起正式实施。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局长陆卫东介绍了《指导意见》相关情况。
早在2019年,上海率先开展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探索,推出了国内首份省级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减少企业经济负担、避免企业因轻微违法背上“信用污点”,从而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实现执法目的。
陆卫东特别说明,不予行政处罚仅适用于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违法行为,要同时满足已经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危害后果)等一系列法定条件。
这份清单受到市场主体的普遍欢迎。据不完全统计,自2019年3月15日首份清单实施,至2022年8月14日,本市已适用清单对5000余家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仅以单行法罚则的最低罚款金额来计算,减免的罚款金额就超5.95亿元。
三年来,本市已推出14份清单,覆盖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务等10个领域,其中市场监管、文化市场、城管、消防、气象等8个领域均为全国首份省级清单。此外,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领域还有5份清单已形成草案,不久将出台。
同时,统一长三角“轻微不罚”标准取得突破。今年1月,上海牵头联合苏浙皖三省推出长江三角洲区域文化市场、气象领域两份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这不仅是长三角地区首次推出统一的清单,也是国内首次多省(市)统一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标准。
陆卫东介绍,本市在国内首次正式明确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确保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均是“依法不予处罚”,有效控制法律风险。在此基础上,逐项明确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并细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主要考量因素,并明确危害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违法行为不纳入清单。
在清单制定要求方面,明确稳妥有序推进清单覆盖各相关领域,不断扩充涉及的处罚事项,并与其他执法制度做好衔接;强调将清单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监督,遵守各项制定程序,并对听取意见环节做出细化规定;鼓励市级行政机关对“无过错不予行政处罚”可探索制定相应清单。
在清单实施层面,《指导意见》要求执法单位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和清单规定,对符合清单的违法行为,以及清单外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违法行为,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违法行为,不得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强调,要充分调查取证、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教育指导当事人等实施程序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上海将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培训,2022年12月底前,相关市级行政机关普遍制定清单。2023年底前,清单全面覆盖各有关执法领域,清单制度体系基本完善。
来源: 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