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工作内容涉及到多类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划、政策。
二、负责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牵头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本市救助管理站的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研究分析居民经济状况;拟订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项目、标准和实施办法;管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核对工作机构建设。
四、负责本市救灾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救灾款物;承担本市社区防灾减灾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五、负责协调推进本市老龄工作。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老年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六、负责本市社会福利工作。拟订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负责孤儿救助工作,指导孤儿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本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拟订残疾人就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复核;负责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残疾人进口用品免税的审核。
八、负责本市慈善事业促进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指导开展慈善募捐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扶持和规范慈善组织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规划并批准建立本市福利彩票销售网络,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和彩票开奖活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十、负责本市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拟订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和政策;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区县开展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区服务政策,促进城乡社区服务统筹发展,牵头落实本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十一、负责本市职业社会工作者相关工作和志愿者服务促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制度、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社会工作;拟订促进志愿者服务的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进行表彰。
十二、负责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拟订接收安置政策、计划和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服务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和军供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优待抚恤工作。拟订优待抚恤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负责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等审批事项;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工作。
十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划和政区地名工作。拟订本市行政区划规划和相关管理政策;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政区名称的审核报批;指导本市居(村)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命名。
十五、负责本市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负责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负责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六、负责本市殡葬管理工作。拟订本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殡葬管理政策和标准;负责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十七、负责本市民政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承担有关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组织起草和参与起草本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本市社会组织管理的综合协调,研究本市社会组织发展的全局性、方向性问题,提出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规划和政策建议,做好规划和政策落实的协调、服务工作。
三、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负责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信息公开及专项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研究拟订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方案、布局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对行业协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五、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协助开展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
六、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研究并负责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协助指导社会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的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非法社会组织实施查处和取缔。
八、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和利用各方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人才开发、合作交流等服务。
九、协助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及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