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 本会依据章程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会会计、出纳人员实行严格的分工负责制度,钱、帐、物分管。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条 市会及各区代表处所募集的基金实行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各区代表处会计按月、按季、按年分别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会长核定签章后,交市会汇总并表,报秘书长审定。
第四条 市会及各区代表处分别设置银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总帐和明细分类帐,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帐簿。
第五条 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登记入帐,做到记帐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数字、文字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第六条 本会财务工作由理事长直接领导、秘书长分管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本会监事会和审计、稽核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会会计报表,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市会及各区代表处的办公室应制定年度基金预算,包括公益项目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等,经理事长会议或代表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实行预算管理。若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动基金预算的,按同样程序进行报批审定。
第九条 在年度基金预算内的支出,市会由秘书长审批,各区代表处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会长审批。
三、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凡收到捐款、义举所得的现金或支票,必须及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并按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将现金、支票解缴开户银行入帐。无特殊情况不得坐支。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做好现金收支和保管,不得将捐款抵充备用金。
第十二条 收到捐赠实物验收合格后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并按照本会仓库管理制度执行,实行帐物分管,单独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同时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明细帐册(品种、数量金额及经办人)。转赠资助,由接受单位或个人出具收据,再进行销帐。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可以认定价格的,应及时提交物价认定权威机构认定后出具价格认定书,并按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四条 实物义卖、拍卖、变卖收入应按财务制度及时入帐。
四、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支出应依据年度基金预算,并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会各项支出实行分级管理、授权审批的管理办法。
(一)本会资助费用在伍万元(含伍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除列入年度基金预算的费用外,超过伍万元的按“一事一报”的原则报理事长审批。
(二)各区代表处资助费用由代表处主持日常工作的会长审批,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上的资助费用报市老年基金会备案。
第十七条 公益活动项目支出
(一)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定项及非定项支出均应加强监督,严格审核,确保履行捐款使用协议和经理事会批准的资助项。
(二)定项捐款的资助项目由本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及盖章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执行。财务在支付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确认每笔支出是否在批准核定的预算范围内,做到每笔支出符合定向使用范围和财务制度。
(三)非定项捐款的资助项目如需转到定项的项目中需经秘书长批准后按照第(二)项办法执行。
(四)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报告秘书长,并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配合相关部门查清原因。
(五)根据捐赠单位(个人)的使用意愿,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市会工作人员聘用津贴、福利、行政办公支出等,在批准的基金预算范围内支付。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筹资支出
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在批准的基金预算范围内支付。
第二十条 日常零星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一)各部门需要购置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应向办公室综合联络部提出申请,提交秘书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综合联络部或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采购和办理入库,并建立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实物帐,各部门签字领用。
(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须经秘书长审核批准方可报销。报销规定参照社会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支出
其他费用包括基金会已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支出、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按照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支付。
五、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对暂不需要拨付的基金可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短期理财。
五百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有关金融机构的背景资料,由办公室进一步与金融机构商谈具体内容,包括:委托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对有关事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由秘书长审核并报理事长审批后,再由秘书长与合作对方签订委托运作资金的协议书。
协议书中应明确:资金所有权、运作资金额度、期限、回报率、支付方式及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协议签署生效后,财务部门根据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将资金划入金融机构的指定账户。在运作资金到期一月前,办公室及财务部门应与相关金融机构联系有关到期收回本息的具体事项,并报告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基金运作以安全稳健为基本原则,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并接受监事会、法务工作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六、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票管理
出纳人员向开户银行购置的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将购置的支票号码作好记录,以便核查。
第二十六条 收据管理
(一)出纳人员购置的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应按会计档案规定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二)捐赠票据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三)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管理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合理配备、有效使用。
(一)单价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使用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凡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作低值易耗品管理。由经办人员进行登、领手续。
(三)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由办公室综合联络部负责,落实相关责任人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对固定资产予以分类、编号、并黏贴标签,建立台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等变动进行及时登记。
(四)其他各部门需要更新、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列入本会年度基金预算,有特殊原因需要时,按照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购置。同时应加强与办公室综合联络部的协作配合,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保管。
(五)财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固定资产实行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一)固定资产定期盘点,每年一次,由办公室综合联络部负责,财务部门协作配合。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二)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审批表交办公室综合联络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将批件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是属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综合联络部填写“处置固定资产审批单“(一式二份)并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后,办理调拨或变卖手续,有关批件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八、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财务报告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按月、季度、半年、年度,向秘书长报送财务报表;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每年应对本会基金全年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编制财务分析报告,报秘书长审核。
九、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和资金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每年度接受监事会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均应进行财务审计。
十、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老年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基金会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