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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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烦恼 民法典为你解决
20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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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到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多年编纂的民法典,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60个条文,涵盖人民生活的每一个细节,是一部对百姓生活“无所不包”的法典。生活中遇到的种种烦恼,民法典都能为你“做主”“解除”。请看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沈默律师的解读。
高空坠物
民法典: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后果
2019年11月,徐汇区钦州北路广厦公寓一辆停在楼下的轿车遭遇“飞来横祸”,一把螺丝刀从天而降“正中”车顶,将天窗砸得粉碎。事后,车主欲寻找“凶器”来源,却苦于没有证据,最终不了了之。
物业表示,小区仅配备了俯瞰道路的监控,遇到从天而降的物品也抓不了“现行”,受害者挨家挨户询问,更不会有人“招供”,很多时候只好“认栽”。
【律师解读】民法典第1254条针对这一“高空坠物”的烦恼,作出了全面的、系统的规定。
首先,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将禁止“高空坠物/抛物”这一道德规范正式上升为法律规定。由此,“向窗外乱丢垃圾”不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正式成为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后果。
其次,正式明确了“当无法确定侵权人”时,“加害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除非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一般是指有证据证明自己事发时不在建筑内、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否则建筑物使用人需要承担“补偿”责任。这里强调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补偿相对于赔偿而言更强调公平原则,补偿与赔偿的一字之差,充分体现了本次民法典的严谨。
最后,强化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职责,有助于查清侵权责任人。发生高空坠物事件后,受害者往往以一己之力无法查清侵权人。民法典一方面明确了 “高空坠物”的违法性,同时强化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职责,及时查明具体侵权人,加大法律威慑,有助于从源头防范此类行为的发生。
公证遗嘱
民法典:不再优先,被继承人随时可以变更自己的遗嘱
家住静安区的梁老先生,2016年曾经在大儿子的陪同下,在某公证处做过一份公证遗嘱。2018年,梁老先生亲笔自书了一份新的遗嘱,并将该自书遗嘱交付给了三女儿。因当时未聘请律师或向相关专业人士咨询,梁老先生自认为自书的新遗嘱效力最高,其他家人也未在意。老人百年之后,家人就遗产继承事宜发生矛盾,因公证遗嘱效力高于自书遗嘱,最终遗产按照公证遗嘱执行。上述遗嘱案例,最终执行的有效遗嘱显然与梁老先生的意愿相违背,未能真正保护和尊重梁老先生的遗愿。
【律师解读】原本的《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里赋予了“公证遗嘱”最高的法律效力,公证遗嘱只能由另一份新的公证遗嘱来变更。但由此产生了一个烦恼:被继承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突然要修改遗嘱,而此时如果来不及做公证遗嘱的话,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
民法典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删除,明确按照遗嘱的时间顺序确定遗嘱效力,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此解决了上述问题,进一步尊重、强化保护被继承人的意志。
以房养老
民法典:居住权的设置,铺平法律道路
康先生已经70多岁,多年前,他唯一的孩子因病去世,康先生和老伴一下子变成了失独老人。原本他们一直靠退休金生活,现在女儿没了,如何养老成为悬在老两口心上的一个结。二老参加“以房养老”保险后,每月获得了近万元的“生活费”,这些费用可以用来聘请保姆,并确保二老晚年生活获得充分的物质保障。可见以房养老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对“孤老”或子女在海外的老人而言,以房养老是非常有价值的养老方案。但老人如果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之后,如何保护老人在该房屋中的居住权呢?在居住权设定之前,这都是困扰着金融机构及司法部门的一个难题。
【律师解读】民法典第14章“居住权”规定,将居住权从房屋的所有权中独立出来,在房产物权的处理中增加了更多的灵活性,满足了人们对房产物权的多样化需求。转让所有权,但保留居住权,将成为今后老年人处置房地产的一个全新方案。
冲动离婚
民法典:设定30天冷静期
小张和小李是一对新婚没多久的小夫妻,某日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双方一气之下,跑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没多久,双方都十分后悔,再去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这样离离合合的悲喜剧,在民法典实施后也许可以减少发生。
【律师解读】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样设定的离婚30天冷静期,可避免夫妻双方因一时冲动而离婚。这是基于大量的社会实践经验而进行的科学设置,对维护家庭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性骚扰
民法典:不单可说不,还可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这些年曾接待过数起关于性骚扰的法律咨询,受害者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一方面苦于举证困难,另一方面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得不放弃。近期,上海某大学副教授被指性骚扰女生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受害者最终也是通过在网上爆料的方式,揭露教授的性骚扰恶行。
【律师解读】客观地说,员工在公司遭到上司性骚扰,在以前维权相对较为困难。2018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也规定了 “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什么是性骚扰?相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怎样的管理责任?现行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导致受害者维权难。
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赋予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同时强化了用人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管理责任。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进步,有助于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杜绝这类丑恶现象。
(摘编自2020年6月12日《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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