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以下简称市会)助老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健全项目运行监管流程,规范各项经费支出,逐步打造一批“有特色、宜拓展、可推广”运作规范的品牌项目,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市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㈠ 公益性。项目指向明确,突出助老帮困,不以营利为目的,充分体现对老人和老年群体的关爱。
㈡ 精准性。项目定位准确,在政府助老帮困政策之外拾遗补缺,让受助老人直接受益。
㈢ 持续性。项目具有可连续性,能实施较长时间,具有较强的社会筹资吸引力及资金支持能力。
㈣ 创新性。项目推进体现创新性,在体制、机制、内容、形式及实施方法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相应实效。
㈤ 推广性。项目符合受助老人或老年群体的实际需求,操作性强,内部管理较好,具有社会影响力,可为面上复制及推广。
第二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范围如下:
㈠ 老年希望工程、老年护理工程;
㈡ 为老年人提供助残、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急等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
㈢ 独居和纯老家庭的结对关爱、心理关怀;
㈣ 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
㈤ 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和文化活动;
㈥ 其他满足社区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和提升生活质量的服务。
第三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要求如下:
㈠ 项目的实施地点应以上海地区为主,适当兼顾上海对口支援的地区;
㈡ 项目的服务对象应以本市户籍和本市常住人口的老年居民为主,兼顾来沪务工人员中的老年困难人员以及上海对口支援地区的老年群体。
㈢ 项目申报前,有关组织应深入调查研究,摸准受助老人或老年群体的现状、需求,以清楚翔实的数据,作出准确的研判分析,并据此设计项目方案及其费用明细列表预算。
㈣ 项目申报表格填写应简明规范,项目方案应突出重点,资助理念明确,受助对象精准,受助分析清晰,有相应的调研报告,数据翔实,预算合理、列表清楚,进度步骤明了,工作责任明晰,能够有效响应项目需求。
㈤ 原则上适当兼顾面上平衡,尽可能满足各区代表处(行业工作站)每年均有项目,市会可视情作适当调整。
㈥ 申报和评审的项目资金配比,重点资助带有示范性、可推广性、有影响力的项目,每个项目资助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规定限额。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 申报项目相关组织,通过登陆市会门户网(www.sscf.sh.cn)下载并按照要求填写《上海市老年基金会社会公益项目申请表》,并连同其他有关说明、证明、列表等材料,一同递交至市会或各区代表处。申报材料须在截止日前递交,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各区代表处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结合各区实际,对照申报范围、项目设计等有关规定进行初验后,组织相关评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区代表处会长审核签名后,报市会项目评审会审核。
第六条 市会项目管理部收到申报项目材料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复验,若不符合有关规定,则及时退回不予受理;若符合有关规定,应予以受理,并进入评审程序。
第七条 已被评为市级品牌公益项目的,可在填写申请表后交市会备案,视情每二至三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项目的评审与公示
第八条 经过系统整理汇总后的项目评审材料,最迟在专家评审会召开前7天通过专家微信群发给参会的评审专家。
第九条 召开专家评审会时,由申报项目的区代表处及有关项目的负责人进行现场陈述答辩。陈述答辩应紧扣项目主题,抓住方案重点,言简意赅地说清项目针对的受助对象、需求现状、服务内容、预算明细、受益预期等要点。陈述答辩后由专家评审会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低于半数的申报项目直接淘汰;对有反对票的项目,进行资助论证,再合理确定资助金额。
第十条 经上述程序通过的公益项目报市会项目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定为市会资助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会审定资助的项目,由市会通过市会门户网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经费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由区代表处及项目负责人与市会签订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按计划实施,市会在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议内容向完成签约的项目单位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上述市会资助的项目具有配套资金的,市会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再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所有市区配套的项目,市会拨付项目经费至各区代表处,各区按照本区管理办法,根据实施情况,分期分批将项目经费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须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的管理,严格按照《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协议书》中的约定和项目申请表中的经费预算,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项目全部完成时,实际经费使用额度超过资助额度的,超出的部份原则上不予追加;对个别特殊的,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由市会办公室复核后实施并按规定备案,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报项目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项目全部完成时,实际经费使用额度少于资助额度的,即有资金结余的,原则上应将结余资金退回市会或各区代表处。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和变更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须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中的约定和项目申请表中的计划,开展项目的实施。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须说明该项目由市会资助。
第二十条 在签订协议书前,项目单位变更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使用明细等重要内容的,需提前主动与市会或各区代表处联系,待协商一致后签约。
第二十一条 协议书签订后,项目单位变更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使用明细等重要内容的,需向与签约的市会或各区代表处递交事项变更报告,待市会确认后方可按新的方案实施项目。
第六章 项目的跟踪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应有完善的跟踪评价及监管制度,建立中期测评、风险预判和第三方监督制约等管理机制,对服务内容的质量控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合理可行的风险应对预案,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市会应定期进行跟踪回访,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应定期主动向市会、各区代表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附相关资料。市会有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在中期时,应向市会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并向市会提供项目实施的图片、记录、录像等档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资助项目全部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市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向市会提供项目的图片、记录、录像等项目档案资料进行核验。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助项目完成后,有关区代表处和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会的财务审计与项目评估,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采取责任人负责制。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会有权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并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
第二十九条 各区代表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资助社会公益项目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