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金会社会公信力建设,增强慈善捐助信息的透明度,规范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基金会依照自身透明公开的工作需要,通过相关媒体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
第二条 基金会应遵循以下信息公开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不弄虚作假。
(二)准确性原则:对信息资料内所述内容和数据保证准确,无偏差。
(三)完整性原则:所公开信息完整,无重大遗漏。
(四)及时性原则:所公开信息按规定,及时上传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五)便捷性原则:公开的方式要保障捐赠人,公众以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快捷的查阅并获取。
(六)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三条 信息公开采用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开展或举办符合本基金会章程中所规定的重大公益活动,重大捐赠活动以及重大募捐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
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包括:
1、基金会基本情况:基金会章程、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2、募捐活动信息: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时间、募集款物数额、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活动的合作伙伴、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等。
3、 接受捐赠信息: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来源、性质(定向或非定向捐赠)、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开具捐赠收据情况。其中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 1—5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涉及捐赠方面的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款项后的72小时内公开。对于受接受捐赠方式限制(如银行汇款,邮递等)而导致 的本会未能及时获取捐赠款物的情况,本会应在实际获取并核对确认后,尽快公开。
4、 项目信息:收益对象、收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其中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时间应在款物拨付使用后一 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如项目运行周期较长,应及时跟进后续信息,对于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5、财务信息:年度审计报告、监事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
6、日常动态信息:基金会理事会召开情况、理事会成员变动情况、公益项目投资情况、项目活动开展情况和其他项目动态信息等。
第五条 项目信息公开应采用多种方式实施。充分运用本会简报、门户网站、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项目报告等,并在条件允许的基础上通过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对外公开。
第六条 对于上述公开信息范围中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第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会应核实信息真伪,对公众要求回应的内容予以公开说明。
第八条 建立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设专人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
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2017年5月20日